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财保335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瑞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8号华赣大厦8层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29701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137682。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97952。
被申请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681496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赣0102财保33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2018年12月2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熊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