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491执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与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孚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2288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冻结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石湾支行,账号:24×××06内的存款125000元。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将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帐户,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绿邦造景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石湾支行,账号:24×××06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钊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