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137

申请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4407408409410411412413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91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7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男,19793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县姚村镇军营村幸福区。

申请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5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共计295 196.6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共计33 960元。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共计295 196.6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共计33 960元。

案件申请费2166元,由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全影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