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4层407、408、409、410、411、412、413。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913。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红瑞,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国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公司)、郭建新、郑红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4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国邦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鑫佳公司、郭建新、郑红瑞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鑫佳公司、郭建新、郑红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国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46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3.98元,由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27.95元,减半收取2863.98元,由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维
审 判 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