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60号院2号楼4层407、408、409、410、411、412、413。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913。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红瑞,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国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公司)、郭建新、郑红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4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国邦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鑫佳公司、郭建新、郑红瑞达成案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鑫佳公司、郭建新、郑红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国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46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3.98元,由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27.95元,减半收取2863.98元,由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维
审  判  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