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46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菲路**院**楼**407、408、409、410、411、412、413。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913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经理。
被申请人:郭建新,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丰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致冉,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红瑞,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建新、郑红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共计295196.6元,冻结被申请人郑红瑞名下账户存款共计33960元。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成国邦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北京鑫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共计295196.6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郑红瑞名下账户存款共计339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全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