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9号楼北1401-13。
法定代表人:窦乐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大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城区北埠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物流集团威海祥恒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2民初2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该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因原审被告山东物流集团威海祥恒能源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虽然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