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02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52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与东地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2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和施工合同保证金39090.92元,于2020年3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履行,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以尚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4%向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89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30日两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0年6月11日经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