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赵登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52167815。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萍萍,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登城,男性,1974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兴文路。
被执行人:德州创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70486321N。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董子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赵登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登城、德州创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49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登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