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兴文路。
被执行人:德州创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董子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创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州创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9万元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