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某与陈某、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4民初1092号
原告:文某,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冶宏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