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德金桥建材有限公司、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3民初1670号
原告:贵德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红岩村。
法定代表人:裴林芳,经理。
被告: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德县城关东大街广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以家,总经理。
原告贵德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网上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8日向原告贵德金桥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6117元,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视为自动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德金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央   毛   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达哇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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