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082号
原告:青海喆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8U7A6B,住所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市聚成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2KFT2G,住所青海省海东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20745766276,住所同德县城关东关大街广场小区。
原告青海喆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东市聚成热力有限公司、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喆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喆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喆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青海喆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陕 珊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樊亚男
书 记 员 ***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