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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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宁0104执保1013号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申请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瞿磊、杨薇、瞿佳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财保3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经本院执行,现该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财保36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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