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与**、瞿佳名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10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翟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翟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终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4372425元、违约金1164382元(截止到2019年10月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859.55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XX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XX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兴庆区南门XX号楼XX号营业房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兴庆区南门广场XX号楼XX号营业房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金凤区XX花园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执行费55321元被执行人还未交纳。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弥天亮
审判员 王 坤
审判员 蔡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骁
书记员 耿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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