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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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恢120号
瞿佳名:
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瞿佳名、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终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瞿佳名、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4372425元、违约金1164382元(截止到2019年10月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859.55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5321元,以上共计5639587.55元(利息尚未计算)。但被执行人**、瞿佳名、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标的5584266.5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瞿佳名、宁夏吉兴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终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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