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3409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C区564号。
法定代表人:瞿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金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吉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7元,减半收取计1155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