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陈庆年,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镇锡贤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升。
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乌伊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郯辉,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神州国际汽车城C区9栋。
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间履行部分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9663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63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崔 明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 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22执1224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陈庆年,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镇锡贤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升。
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间履行部分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9663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第三人昌吉市众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捷众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633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
审判员崔明
审判员包正明
二0一六年七月日
书记员韦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4)肥东执字第01211-3号
杨成云、丁太权: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提取(扣留)芜湖市宜柏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杨成云、丁太权处的租金收入215800元。
收款单位:肥东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账号:1302003129022249372。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附卷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执字第974号
我院对申请执行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连喜等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附:(2016)皖0122执字第97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六年七月日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肥东执字第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肥东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