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30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
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二二四团西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20日,本院民事审判庭从被执行人案款中抵扣申请人应当预交的诉讼费7465元。本案执行标的额1133017.84元,未结标的额1125552.84元。我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柏
审判员  付天华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仲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