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时代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和田时代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515号1栋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东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十四师昆玉市西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和田时代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另查明,本案涉案工程款皮山农场已申报政府性国债。本案执行标的额476135元,未结标的额47613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柏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付天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