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新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新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西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新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512273元,未结标的额512273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柏
审判员  付天华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