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30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依尔买于·尼牙孜,男,维吾尔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新疆墨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6日生,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十四师昆玉市西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光磊,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依尔买于·尼牙孜与***、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喀什地区法院正在审理中。本案执行标的额255650元,未结标的额2556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柏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付天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