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店、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4501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店,住所地:哈密市青年南路373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二二四团西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店申请执行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678802.17元,并承担执行费918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昆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结。现申请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