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柴棒胡同**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0024622-0。
被执行人厦门睿筑实业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农场坪埕**路**号**层**号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00016462。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睿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国兴
代理审判员 方 珺
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