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再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柴棒胡同****。
法定代表人:杨亚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水沟村柳林掌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小牛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小枣沟敦化坊化工路**div>
法定代表人:牛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小牛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84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1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请求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宁
审判员 李振华
审判员 刘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