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想京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终5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柴棒胡同5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拓(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想京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7幢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想京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京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奥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4.38元,由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76元,减半收取674.38元,由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尤頔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