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终5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柴棒胡同5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拓(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想京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7幢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想京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京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奥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4.38元,由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76元,减半收取674.38元,由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尤頔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