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253号
原告: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064770792J。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张某2,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政治面貌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荣富
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