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4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3-303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商务大厦20楼4-9号。法定代表人:倪吉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夏奥隆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民终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执行回案款70万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倪吉乐限制高消费。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恒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白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