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5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人民政府。邢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乡人民政府给付邢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4740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剑骊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