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电力建设工程公司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乌苏市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3民初558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7863H。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苏市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北京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129950850。
法定代表人:王卫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乌苏市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乌苏市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乌苏市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即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计993元,由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斯玛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