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3破3号
申请人:泰兴市张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
法定代表人:褚益民,经理。
泰兴市张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泰兴市张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审 判 长 虞 峰
审 判 员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辛爱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