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624民初95号
原告:***,汉族,系四川省南部县人,住青海省果洛州。
原告:***,汉族,系四川省盐亭县人,住青海省果洛州。
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60843E,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系青海省西宁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8号7栋361室。
被告:青海杨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194502,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系青海玛沁县人,住西宁市城西区兰青小区。
被告:**,回族,系青海西宁市人,住西宁市。
原告*小松、***与被告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杨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松、***自动放弃起诉的理由充足,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计4059元,由原告*小松、***负担。
审判长更吉
审判员钱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