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1民初141号
原告: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19450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1号楼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留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青海省玛沁县。
原告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满成审判员才让卓玛人民陪审员张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尼玛尖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