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21民初357号
原告:***,青海省大通县斜沟乡大业坝村人,住该村154号。
被告:**财,青海省化隆县昂思多镇洛忙村人,住该村015号。
被告: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1号楼1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194502。
法定代表人:陈留涛。
原告候宝庭与被告**财、青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候宝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候宝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沃确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太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