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与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4民初38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录。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南环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朝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