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与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4民初400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被告: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住所地:磐石市。
原告***诉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