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4民初1024号
原告:仇尊成,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磐石市。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南环西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磐石市朝阳山镇人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朝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仇尊成与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磐石市朝阳山镇人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仇尊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钩机人工费408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7月,朝阳山镇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把朝阳山镇***村公路(***至小北沟、***至*家街段)承包给山西鹏冀路桥有限公司,该公司又把部分工程承包给**。仇尊成为实际施工人,在该路段用自家物机千了227小时的活,每小时180元,共计施工费40860.00元。该工程竣工后,仇尊成多次找**催款,**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而分文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地址,无明确的可供当事人居住的住所,故经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仇尊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返还仇尊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