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与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3民初175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涞水县。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与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7.4元,减半收取计1,268.7元。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