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6899号
原告:**,男,195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袁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