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平陆县皓远石料厂与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829民初480号
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与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山西丰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计2173元,由原告平陆县皓远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刘 雷
书记员 王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