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洪彬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民初1736号
原告:呼伦贝尔洪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山东省梁山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呼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呼伦贝尔洪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洪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洪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7.5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洪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