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保12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11月24日生,住磐石市。
被保全人:***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生运城市南环路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84民初35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冻结被保全人在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在磐石市朝阳山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翼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