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内078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南环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关于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因牙克石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未支付申请人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所欠案款。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02702.76元,于2022年3月15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101294.76元,其中包括案款本金98280元、迟延履行利息756.76元、案件受理费2258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408元由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初辉商贸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8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