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2702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常至石材工具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方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程功。
被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常至石材工具经销处诉被告***鹏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常至石材工具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常至石材工具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程 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