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

桥西区祥龙机械租赁中心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6民初368号
原告:桥西区祥龙机械租赁中心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良东新区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袁介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30104600173972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
住所地:顺平县平安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会,主任。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130600403702115。
原告桥西区祥龙机械租赁中心诉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桥西区祥龙机械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