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

某某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顺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顺平县北关村。
被执行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
负责人***,该公司主任。
***申请执行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于2015年12月3日将标的款及应计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田会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