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顺民初字第640-1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住所地,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工区主任。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6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提供一辆帕萨特冀FA1577号轿车作为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顺平县养路工区在工商银行顺平支行账号0409025009249016353金额110078.52元存款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