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7241号
原告:喀什天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江苏省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喀什天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天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天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