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终2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337号B幢1层B-03号。
主要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天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以下简称诚力喀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喀什天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诚力喀什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诚力喀什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四川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9.91元,减半收取2,154.96元,由上诉人四川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光
审 判 员 胥 英
审 判 员 ***吐尔逊阿布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敞 海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