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471号
申请人: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87873J。
法定代表人:黄作林。
被申请人: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前卫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2楼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9800284A。
法定代表人:李红升。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9059号申请人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4350.0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4350.0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