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6465号
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3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87873J。
法定代表人:黄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前卫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2楼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9800284A。
法定代表人:柳鑫。
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万珏辰